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明德 被告 葉松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5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蔡英雌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