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賭博、違反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