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再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9號抗告人 陳永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地政局及金門縣林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