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明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明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