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