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5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靜怡┌─────────────────────────────────────┐│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顧龍 貿易有│淡水第一信│97年11月10日│121,598元│0000000││││限公司王秋│用合作社三│││││││午│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