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耕興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耕興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00│├──┼────────┼────────┼──┼──┤│003│耕興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30│├──┼────────┼────────┼──┼──┤│004│耕興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214│├──┼────────┼────────┼──┼──┤│005│耕興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295│├──┼────────┼────────┼──┼──┤│006│耕興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185│├──┼────────┼────────┼──┼──┤│007│耕興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