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4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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