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謝昕穎 (原名 謝菁菲 )代理人 楊本浩 相對人 張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1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