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6年度訴緝字第19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29日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5月9日宣判,並於97年6月19日送監執行,而被告即於97年6月20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是被告之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