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59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前開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曉芳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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