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清冊12份。
二、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其扶養義務人之總人數、每月所需受扶養金額及其種類與原因、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請自行請領)。
三、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及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四、債務協商全部資料,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五、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