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刑事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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