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聲請人 蔣守聖 聲請人 邱若羽 法定代理人 邱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蔣守聖財產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