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聲請人 陳福士 聲請人 皮君凡 聲請人 皮君嶸 聲請人 皮君聆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皮艾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皮君凡、皮君嶸、皮君聆生父 鄧光昶 之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收養人陳福士之職業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被收養人皮君凡、皮君嶸、皮君聆生父鄧光昶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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