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聲請人 黃衛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收養人 黃學揚 之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至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25號)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