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陳明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登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