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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