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陳玉蘭 等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含給付土地價金保管款)等事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萬3,64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8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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