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承義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李俊良 律師複代理人 劉芷瑄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定楷
劉彥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將另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闕銘富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