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36號抗告人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高愈杰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