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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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5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517號原告 張子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份(含證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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