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800元【計算式:5,062×800÷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