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查獲之白色結晶殘渣袋1個,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3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405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因其內所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再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