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速偵字第119號被告甲○○等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150元,係被告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係被告等人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係被告甲○○等人賭博財物所使用之賭具,且為被告乙○○所有;另扣案之賭資150元,則係被告等人賭博之所得,且為被告甲○○等人所有(甲○○所有之30元、乙○○所有之70元、丙○○所有之50元),此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可資佐證,堪認該等扣案物確均係屬被告等人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而被告甲○○等人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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