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6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明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緝字第158號),本院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之情形(103年度簡字第1731號),適用通常程序審判(103年度訴字第380號),嗣於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秋明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秋明自民國93年1月6日起至96年3月21日、96年5月16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止,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街○○號5樓之5(此址為93年1月6日設立登記地址,經95年12月22日、96年1月10日變更營業地址至他址後,96年7月6日變更營業地址為原設立登記地址)之杰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杰成公司,已於100年7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登記負責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
3、4行所載之「陳秋明於94年5月間起至97年8月止之擔任杰成公司負責人期間」,應予更正、補充),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秋明於擔任杰成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杰成公司無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接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100紙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無證據顯示記入帳冊)。後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100紙用以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1萬73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陳秋明為避免其上開行徑遭稅捐機關察覺,乃自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計47紙,金額合計為2,179萬5306元,作為杰成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圖遮掩杰成公司銷項金額異常之情。嗣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覺杰成公司稅籍異常及營業稅申報、進項異常,經調取杰成公司進、銷項稅額申報資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秋明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58號卷第25頁反面、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0號卷第18頁反面),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杰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3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派查單、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單、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886號卷第2頁至第6頁反面、第8頁、第11頁至第19頁、第20頁反面至第31頁、第137頁反面至第177頁反面),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足以採為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查刑法部分條文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
1日起施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亦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然如附表一所示,被告行為時間係自94年5月起至96年10月止,其以接續犯之包括一行為(詳下述)之終止日既為上開刑法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修正之後,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可見僅同條第
3項為配合同法第33條而修正,同條第1項並無修正,非刑法第2條所指法律有變更,故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再予敘明。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㈢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接續犯,與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定
連續犯之區別,在於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行為特徵,立法時已予特別歸類,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其與接續犯之不同,在於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是其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但個案情節另具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之特性。是除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式為之,因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此與刑法修正前所規定之連續犯係指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者,均尚屬有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93年1月6日起至96年3月21日、96年5月16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止擔任杰成公司負責人期間,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藉此幫助附表一所示家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侵害同一法益,且雖行為期間自94年5月起至96年10月止,然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仍應認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之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以虛開發票方式
幫助公司逃漏稅捐之犯罪手段,所為業已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達101萬738元、期間達2年5月,被告擔任杰成公司負責人雖未獲得報酬,仍得抵銷約80萬至90萬之債務,暨其品行、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為96年10月,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之規定,自毋庸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雖記載「陳秋明為
避免其上開行徑遭稅捐機關察覺,乃於同一時期,陸續自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計47紙,金額合計為2,179萬5,306元(各營業人名稱、發票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作為杰成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圖遮掩杰成公司銷項金額異常之情。嗣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覺杰成公司進項發票之來源有異,經調取杰成公司進、銷項稅額申報資料後,始循線查得上情。」之事實,然未記載「杰成公司有以附表二營業人發票,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支出,以扣抵杰成公司該次營業稅額,致生杰成公司逃漏稅捐之結果」之事實,依彈劾主義,即不告不理原則,應認杰成公司涉嫌逃漏稅捐之行為非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內,若杰成公司有逃漏稅捐之犯罪嫌疑,杰成公司與被告之刑責,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追訴,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杰成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已提出
申報扣抵稅額;單位:元)┌──┬──────────┬──────────┬───┬──────┬─────┬─────┐│編號│營業人名稱│期間│統一發│銷售額│稅額│提出扣抵銷│││││票張數│(新臺幣)│(新臺幣)│項稅額││││││││(新臺幣)│├──┼──────────┼──────────┼───┼──────┼─────┼─────┤│1│達盛豐國際實業有限公│94年7月至94年8月│12│18,200│910│910│││司││││││├──┼──────────┼──────────┼───┼──────┼─────┼─────┤│2│尚有廣告有限公司│94年5月至94年6月│14│1,620,309│81,015│81,015│├──┼──────────┼──────────┼───┼──────┼─────┼─────┤│3│旭生電子實業有限公司│94年7月至94年8月│13│237,800│11,890│11,890│││││││││├──┼──────────┼──────────┼───┼──────┼─────┼─────┤│4│銀色夥伴廣告股份有限│94年5月至94年6月│7│1,618,681│80,935│80,935│││公司││││││├──┼──────────┼──────────┼───┼──────┼─────┼─────┤│5│合心媒體事業股份有限│94年5月至94年6月│10│663,260│33,164│33,164│││公司││││││├──┼──────────┼──────────┼───┼──────┼─────┼─────┤│6│天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4│750,500│37,525│37,525│├──┼──────────┼──────────┼───┼──────┼─────┼─────┤│7│台灣雙龍興業股份有限│94年8月│4│3,600,000│180,000│180,000│││公司││││││├──┼──────────┼──────────┼───┼──────┼─────┼─────┤│8│文弓企業有限公司│95年11月│2│997,500│49,876│49,876│├──┼──────────┼──────────┼───┼──────┼─────┼─────┤│9│京客企業有限公司│95年6月│1│390,000│19,500│19,500│├──┼──────────┼──────────┼───┼──────┼─────┼─────┤│10│吉翔科技有限公司│94年8月│1│50,000│2,500│2,500│├──┼──────────┼──────────┼───┼──────┼─────┼─────┤│11│鼎易印刷事業股份有限│94年7月至94年10月│4│1,100,000│55,000│55,000│││公司││││││├──┼──────────┼──────────┼───┼──────┼─────┼─────┤│12│台灣亮綺印網科技股份│94年7月至94年10月│4│711,000│35,550│35,550│││有限公司││││││├──┼──────────┼──────────┼───┼──────┼─────┼─────┤│13│台灣德鉑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至94年10月│4│1,050,000│52,500│52,500│├──┼──────────┼──────────┼───┼──────┼─────┼─────┤│14│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3│1,500,000│75,000│75,000│├──┼──────────┼──────────┼───┼──────┼─────┼─────┤│15│銘偉企業有限公司│94年11月至94年12月│3│1,479,600│73,980│73,980│├──┼──────────┼──────────┼───┼──────┼─────┼─────┤│16│隆全興業有限公司│94年7月至94年8月│2│320,000│16,000│16,000│├──┼──────────┼──────────┼───┼──────┼─────┼─────┤│17│承易實業有限公司│96年9月至96年10月│4│500,000│25,000│25,000│├──┼──────────┼──────────┼───┼──────┼─────┼─────┤│18│顓麗企業有限公司│94年11月至95年2月│8│3,607,860│180,393│180,393│├──┼──────────┼──────────┼───┼──────┼─────┼─────┤│合計│││100│20,214,710│1,010,738│1,010,738│└──┴──────────┴──────────┴───┴──────┴─────┴─────┘附表二:杰成公司涉案期間進項部分(單位:元)┌──┬──────────┬──────────┬───┬─────┬─────┐│編號│營業人名稱│期間│統一發│銷售額│稅額│││││票張數│(新臺幣)│(新臺幣)│├──┼──────────┼──────────┼───┼─────┼─────┤│1│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95年3月至95年7月│5│1,885,350│94,268│├──┼──────────┼──────────┼───┼─────┼─────┤│2│新富數位科技有限公司│95年3月至95年4月│3│1,615,346│80,767│├──┼──────────┼──────────┼───┼─────┼─────┤│3│翼鵬科技有限公司│94年11月至95年4月│6│2,774,120│138,706│├──┼──────────┼──────────┼───┼─────┼─────┤│4│金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95年11月│2│949,900│47,496│││公司│││││├──┼──────────┼──────────┼───┼─────┼─────┤│5│碧殿科技有限公司│95年1月至95年2月│3│706,300│35,315│├──┼──────────┼──────────┼───┼─────┼─────┤│6│捷星科技有限公司│94年12月│3│1,467,350│73,368│├──┼──────────┼──────────┼───┼─────┼─────┤│7│勁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95年6月至95年12月│3│1,325,500│66,275│├──┼──────────┼──────────┼───┼─────┼─────┤│8│恆傢實業有限公司│94年10月│1│249,990│12,500│├──┼──────────┼──────────┼───┼─────┼─────┤│9│宏嘉興業有限公司│95年12月至96年2月│3│1,013,200│50,660│├──┼──────────┼──────────┼───┼─────┼─────┤│10│晶昶科技有限公司│94年5月至94年6月│8│3,525,000│176,250│├──┼──────────┼──────────┼───┼─────┼─────┤│11│文弓企業有限公司│95年9月│1│208,000│10,400│├──┼──────────┼──────────┼───┼─────┼─────┤│12│臣福實業有限公司(聲│94年9月至94年10月│4│3,762,000│188,100│││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2營業人名稱欄│││││││誤載為臣服實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13│普而陞企業有限公司│95年8月│1│337,250│16,863│├──┼──────────┼──────────┼───┼─────┼─────┤│14│國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95年11月│2│952,000│47,600│├──┼──────────┼──────────┼───┼─────┼─────┤│15│富畇有限公司│95年2月│2│1,024,000│51,200│├──┼──────────┼──────────┼───┼─────┼─────┤│合計│││47│21,795,306│1,089,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