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勵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①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②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103年3月31日│①103年4月30日│││②103年4月6日│②103年4月3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調偵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868││年度案號│3956、4106、4390號│、4869、541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48號│103年度侵訴字第59號││事實審├──┼─────────────┼─────────────┤││判決│103年9月30日│103年11月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48號│103年度侵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103年11月26日│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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