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陳美昕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黃亦揚 律師
上列原告與 黃婉茹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28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