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陳美昕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黃亦揚 律師
上列原告與 黃婉茹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28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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