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97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全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