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97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全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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