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599號
聲請人 潘榮華
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田芳綺 律師
吳俐慧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冠霆 間請求結算實際債權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霆間請求結算實際債權額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陳報本件聲請調解事項之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
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
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聲請調解事項之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