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子女,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違反者,收養無效。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9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養人乙○○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丙○○於00年00月00日出生,收養人乙○○、丙○○為夫妻;被收養人甲○○則係00年0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稽,收養人乙○○之年齡雖長於被收養人甲○○20歲以上,但收養人丙○○之年齡並未長於被收養人甲○○16歲以上,依照首揭說明,渠等間之收養應為無效,爰依同法第1079條第
2項規定,不予認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