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19號聲請人 林湘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品言林富 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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