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