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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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76年度促字第5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謝仁棟 代理人 郭朝春 複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鍾惠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利息肆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並自民國七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八計付利息。併另給付本金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利息壹拾貳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違約金貳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七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付利息,及本金自七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在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柒拾叁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臺東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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