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江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