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曾若涵 債務人 陳建台
陳寶台 陳富台 陳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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