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1056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調解筆錄
聲請人 陳鳳嬌
聲請人 陳以瑾
聲請人 陳建偉
相對人 黎易昀
相對人金良運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炳贊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56號就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9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曾雨明書記官翁珮華通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暨代理人 邱俐馨 律師相對人黎易昀相對人金良通運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施航青
住○○市○○區○○○街00巷0號8樓之4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黎易昀及金良運通運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陳鳳嬌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元,給付方式:
1、強制險壹佰拾萬陸仟元業於113年2月28日給付完畢。
2、餘款捌拾萬肆仟元於113年8月4日前給付,匯款至聲請人三人之指定帳戶內(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為陳鳳嬌)。
3、今日因相對人代理人施航青未攜帶相對人金良運通運有限公司之特別委任狀,由施航青儘快向本院補陳特別委任狀後,本調解筆錄才生效,並由本院在正式的調解筆錄後方將該特別委任狀列為附件。另今日欠缺附民原告陳以瑾、陳建偉之民事特別委任狀,由聲請人陳鳳嬌之訴訟代理人邱俐馨律師補陳該二人之特別委任狀後,本調解筆錄才生效,並由本院在正式的調解筆錄後方將該特別委任狀列為附件。上開須二方面補陳之特別委任狀均補齊並列為正式調解筆錄之附件後,調解筆錄才生效。
(二)聲請人三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聲請人陳鳳嬌並願意於收妥全部款項後撤回本件之刑事告訴。
(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程序費用之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之代理人邱俐馨律師相對人黎易昀相對人之代理人施航 青中 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翁珮華法官曾雨明以上證明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