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周世銘 被告 葉金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48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