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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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HHENGCHANLINDA( 林曉玉 )即 葉新德 之繼承人、 葉信呈 即葉新德之繼承人、 葉嘉琪 即葉新德之繼承人、葉怡瑛即葉新德之繼承人、 葉怡香 即葉新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葉欣德 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葉新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所屬管轄法院查詢回覆函。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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