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嘉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
61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常基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轉帳戶、薪資條(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9號卷)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另以8年之年終獎金,每年各清償20,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2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30,41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96,928元後,為133,48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24,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僅有一部機車,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服務於常基股份有限公司(鋼筋續接業)擔任業務助理一職,每月薪資21,000元(本薪20,000元、全勤1,000元),雖偶有業務獎金(1,000元~2,000元),但業務獎金非屬固定收入,不予列計,否則易使更生方案陷於無法履行的困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9,000元,所餘金額12,0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與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大致相當。再者,檢視債務人之收支表,內容並無不合理之處,故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債務人現與友人合租居住於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5樓,每月分擔租金5,000元(原租金10,000元),顯已壓縮生活品質盡力償債,故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四)債務人於民國98年2月始到新職,是否有年終獎金尚未確定,故年終獎金收入非屬固定可預期。惟債務人仍願意於8年內,每年額外清償20,000元,共計160,000元,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第1年至第8年之2月20日,增加清償金額2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2,879,944元││5.清償總金額:1,024,000元││6.總清償比例:35.56﹪││7.清償金額(1):864,000元││8.清償金額(2):16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640,122│2,001│4,446│├──┼────────┼─────┼──────────┼───────────┤│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034,278│3,232│7,182│├──┼────────┼─────┼──────────┼───────────┤│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4,723│421│936│├──┼────────┼─────┼──────────┼───────────┤│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22,925│2,259│5,02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67,473│524│1,164│├──┼────────┼─────┼──────────┼───────────┤│6│大眾國際商業銀行│180,423│563│1,252│├──┼────────┼─────┼──────────┼───────────┤││合計│2,879,944│9,000│2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表之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表之債權比例×該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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