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濬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1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獲被告呂濬峯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經本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改造金屬槍管經鑑定後認定係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103年8月12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 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所列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濬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18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驗後,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經檢視,不具撞針結構,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5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惟組成上開手槍之改造金屬槍管1支,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103年8月12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附卷足憑,因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2項規定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基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