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02號原告王0蘭被告楊0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8日送達原告(103年8月29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