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94號
原 告 陳建佑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貳佰
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