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等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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