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及訴外人 方秀珠 發支付命令,惟除方秀珠外,其餘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並就本件訴訟本院有無管轄權併予說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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