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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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債權人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鄧双奎 債務人 劉秀鳳 債務人 劉興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秀鳳、劉│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4446│興財│10月7日起││內者,按年息2.│││元││││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3.2124%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秀鳳、劉│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4446│興財│11月8日起││內者,按年息2.│││元││││944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3.2124%│││││││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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