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執聲字第1852號、98年度執字第1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3│4│├───────┼─────────┼─────────┼─────────┼─────────┤│罪名│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年10月暨│││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4月(施用第│期徒刑2月(施用二│刑後強工3年││││一級毒品)│級毒品)││├───────┼─────────┼─────────┼─────────┼─────────┤│犯罪日期│94年1月3日│95年10月18日│95年10月18日│95年2月28日至95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4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新竹地檢95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929號│字第5508號│字第5508號│第430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257號│95年度訴字第2794號│95年度訴字第2794號│95年度易字第862號│││││││││├───┼─────────┼─────────┼─────────┼─────────┤│事實審│判決│95年12月13日│96年3月23日│96年3月23日│95年9月25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257號│95年度訴字第2794號│95年度訴字第2794號│95年度易字第862號│││││││││├───┼─────────┼─────────┼─────────┼─────────┤│判決│確定│96年1月8日│96年4月23日│96年4月23日│97年6月12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期│││期徒刑3月(施用二│期徒刑4月(施用一│期徒刑2月│徒刑1月15日│││級毒品)│級毒品)│││├───────┼─────────┼─────────┼─────────┼─────────┤│犯罪日期│95年11月11日凌晨2│95年11月11日凌晨2│95年10月22日│95年11月間之某時│││時30分為警採尿時回│時3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743號│字第1743號│第24835號│第2483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34號│96年度訴字第1234號│96年度審易字第374│96年度審易字第374││││││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34號│96年度訴字第1234號│96年度審易字第374│96年度審易字第374││││││號│號││├───┼─────────┼─────────┼─────────┼─────────┤│判決│確定│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日期│││││└───┴───┴─────────┴─────────┴─────────┴─────────┘┌───────┬─────────┬─────────┬─────────┬─────────┐│編號│9│10│以下空白││├───────┼─────────┼─────────┼─────────┼─────────┤│罪名│恐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3年11月18日至93年│95年7月27日│││││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6年度偵緝││││關年度及案號│第636號│字第111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60│96年度審易字第778││││││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60│96年度審易字第778││││││號│號││││├───┼─────────┼─────────┼─────────┼─────────┤│判決│確定│96年12月24日│97年2月4日│││││日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