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方柏皓
呂侑玲 林芋秀 陳姵吟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曾翔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註:理由詳參附件被告陳報狀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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