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