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調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694號

聲請人 謝杰晉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黃亦瑞鄭慶隆吳美珊鄭文華鄭素櫻鄭文惠鄭佳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上是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的明文規定,而且依照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上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都有適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上並沒有記載訴之聲明,致使我院無法確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的內容及範圍,以開啟訴訟程序,所以有必要請原告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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