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694號
聲請人 謝杰晉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黃亦瑞 即 鄭慶隆 、 吳美珊 、 鄭文華 即 鄭素櫻 、 鄭文惠 即 鄭佳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上是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的明文規定,而且依照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上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都有適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上並沒有記載訴之聲明,致使我院無法確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的內容及範圍,以開啟訴訟程序,所以有必要請原告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趙薇莉